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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容人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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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5 條:在監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第 1  至第 3  及第 5  至第 7  款行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 款行
    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8  條簽請獎勵。
二、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作業成績優良者」及第 8  款「其他
    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應予獎賞。
三、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4  項教化科掌理事項:受刑人文康活
    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
    、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
    康樂活動。
貳、獎勵審核要件:
    就行狀善良、有特殊才能傑出表現者,發給獎狀之鼓勵,能激發其他
    收容人為學習的典範,積極向上爭取榮譽。然為避免浮濫不公,實有
    訂定一致性標準之必要。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資格:
 (1)半年內無違規違紀紀錄者。
 (2)最近作業成績連續6個月保持4分者。
 (3)同一年度同一收容人不得提報2次。
 (4)給獎人數
      1.委託加工等作業單位,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5  人為限,人數逾 1
        00  人者;每增加 20 人,給獎人數增加 1  人。
      2.自營作業、視同作業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3  人為限。
      3.遇特殊狀況,以具體事實專案簽核通過者,給獎人數不在此限。
 (5)前列報准之受刑人,給予獎狀一幀,當月分數(小計)加 0.1  分
      。
二、「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一)依法務部函頒規定發給獎勵者:
      1.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菸害
        防制實施計畫之規定給予獎勵。
     (1)戒菸滿 3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2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2)戒菸滿 6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4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3)戒菸滿 9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6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4)戒菸滿 12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8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丁、頒發獎一幀。
      2.投稿新生月刊經刊載達 3  篇者。
        獎勵方式:獎狀一幀。
(二)全監文康、藝文活動競賽成績優勝獎勵者:
      1.本監辦理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區分為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第 1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
        團體第 1  名並頒發錦旗一面。
      3.個人比賽:
        第 1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發給獎狀一幀。
(三)協助監內公共設施之修繕,有具體事蹟者。
      1.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者。
      2.所修繕之工程種類及件數、時間、辛勞度應詳加具體敘明。
      3.以每半年統一簽發獎狀。
      4.簽獎基準日為每年 6  月 20 日(上半年)及 12 月 20 日(下
        半年)。
(四)參與監內聯歡會盡心盡力,經簽奉鈞長核可者。
      對於參加表演之收容人獎勵應以事後專案簽核,就活動人數多寡、
      練習準備時間、該表演活動特色、辛勞度等詳細說明,簽請鈞長核
      可同意對於主要角色,酌予增加成績分數(小計)0.1~0.2  分獎
      勵。
參、簽核獎勵單位:
一、「作業成績優良」:
    審查流程:
(一)單位主管提報人選並陳述具體獎勵事實並由教區科員核章。
(二)經作業科審查通過,會教化科核章。
(三)送陳秘書、典獄長核定。
(四)經簽核通過後,由作業科核發作業獎狀。
(五)每半年將核發獎狀之收容人名冊,提報監務會議備查。
    獎勵單位:
(一)工場作業成績優良及技訓結業成績優良者之獎勵由作業科簽核。
(二)花燈製作有具體勞績之獎勵案由教化科簽核。
(三)協助監內公共設施修繕有具體勞績之獎勵案由戒護科簽核。
二、「其他行為良善,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一)戒菸獎勵案由戒護科簽核。
(二)投稿新生月刊經刊載達 3  篇者由教化科簽核。
(三)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分區複賽前 3  名及全國
      決賽前 5  名由教化科簽核。
(四)參加本監文康、藝文活動成績優良者,由教化科簽核。
肆、審查:
(一)經簽奉核准之獎勵案,均應提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獎狀案除當月之累進處遇審查會決議通過外,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
      通過後,分由獎勵單位製作獎狀發給受獎收容人。
伍、實施及修訂:
    本獎勵要點經陳核並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