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獎勵審核要件:
就行狀善良、有特殊才能傑出表現者,發給獎狀之鼓勵,能激發其他
收容人為學習的典範,積極向上爭取榮譽。然為避免浮濫不公,實有
訂定一致性標準之必要。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資格:
(1)半年內無違規違紀紀錄者。
(2)最近作業成績連續6個月保持4分者。
(3)同一年度同一收容人不得提報2次。
(4)給獎人數
1.委託加工等作業單位,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5 人為限,人數逾 1
00 人者;每增加 20 人,給獎人數增加 1 人。
2.自營作業、視同作業每半年給獎最多以 3 人為限。
3.遇特殊狀況,以具體事實專案簽核通過者,給獎人數不在此限。
(5)前列報准之受刑人,給予獎狀一幀,當月分數(小計)加 0.1 分
。
二、「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一)依法務部函頒規定發給獎勵者:
1.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菸害
防制實施計畫之規定給予獎勵。
(1)戒菸滿 3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2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2)戒菸滿 6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4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3)戒菸滿 9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6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4)戒菸滿 12 個月,施以下列獎賞:
甲、每月增加接見 1 次。
乙、增加當月分數(小計)增加 0.1。
丙、發給 800 元以下之日用品一份。
丁、頒發獎一幀。
2.投稿新生月刊經刊載達 3 篇者。
獎勵方式:獎狀一幀。
(二)全監文康、藝文活動競賽成績優勝獎勵者:
1.本監辦理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區分為團體比賽及個人比賽。
2.團體比賽:
第 1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每人發給獎狀一幀。
團體第 1 名並頒發錦旗一面。
3.個人比賽:
第 1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2 分。
第 2 名:發給獎狀一幀、加當月分數(小計)0.1 分。
第 3 名:發給獎狀一幀。
(三)協助監內公共設施之修繕,有具體事蹟者。
1.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者。
2.所修繕之工程種類及件數、時間、辛勞度應詳加具體敘明。
3.以每半年統一簽發獎狀。
4.簽獎基準日為每年 6 月 20 日(上半年)及 12 月 20 日(下
半年)。
(四)參與監內聯歡會盡心盡力,經簽奉鈞長核可者。
對於參加表演之收容人獎勵應以事後專案簽核,就活動人數多寡、
練習準備時間、該表演活動特色、辛勞度等詳細說明,簽請鈞長核
可同意對於主要角色,酌予增加成績分數(小計)0.1~0.2 分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