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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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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或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
係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
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
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
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
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分析。
二、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
    本,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
    無異議後,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四、受驗人因健康、住居限制、服刑、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應由囑託
    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
    保全之責任。
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
    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
    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
    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本局得拒絕收受
    。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
    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
    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三
    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
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
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Y-STR 及 X-STR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
    幣二千元。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四、非唾液、血液之特殊檢體鑑定,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
    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
本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每一案件提供二份中文鑑定書。
前項鑑定案件,需加發中文或英文鑑定書者,除符合前條情形免予收費外
,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
一、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檢體來源、鑑定方法、DNA 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
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
    親自領取。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