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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6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
    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
    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三
    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
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
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