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6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
    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
    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三
    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
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
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6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
    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
    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三
    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
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
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6 條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主
    要項目。
二、為釐清非一親等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
    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X-S
    TR)、粒線體 DNA(簡稱 mtDNA)等輔助鑑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