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為確保本分署機關安全暨辦公環境安寧,並兼顧訪客權益,爰依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
    點」,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  有關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等事項,除本分署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實施。
三  前開人員除執行案件義務人外,進出本分署時應填妥登錄簿(如附表
    一,經執勤保全人員確認無訛後,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通知相關人
    員接待。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保全人員應徵求受訪者接見意願
    ,如不同意則請保全人員代為婉拒。但由本分署人員陪同者、上級監
    督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
    限。
四  其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事前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名
      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列
      事項(申請表如附表二)。至本分署發佈新聞稿或突發狀況所衍生
      之媒體採訪,則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二)參訪時應由本分署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
      定接待區域。
(三)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應婉言拒答
      。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
五  接待過程中如有脫序或其他危安狀況,接待人員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
    ,並會知政風室協處。
六  本要點奉  首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