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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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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
    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受戒治人實施所外戒治,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行之。
國定例假日停止實施所外戒治。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與戒治無關之活動。
二、服從戒治所管教人員及所外戒治機構人員之指導。
受戒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戒治所得停止其所外戒治。
所外戒治之受戒治人,應與所內受戒治人分別收容。
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 (如附表) 。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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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戒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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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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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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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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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總人數:                                                │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另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