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本部暨所屬機關檢察官、觀護人、矯正人員或其他法務人員 (以 下簡稱法務人員) 得應國外機關團體邀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 會議或活動,以吸收國外新知,充實本職學能,特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依本要點規定請給公假,應提出國外機關、團體邀請之相關證明文件 。
三 各機關首長應衡酌機關內人力配置、業務簡繁,以決定是否給予公假 。
四 依本要點規定核給公假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經所屬機關權責 長官核准,必要時得由機關長官逕行派員代理。
五 依本要點所給予之公假以六個月為限,其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陳報 本部核備。
六 法務人員應邀參與會議或活動後,應於返國十五日內,將其參與會議 、活動之證明及心得報告陳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