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法務部調查 局幹部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 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 ,分掌有關事務。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 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 宜。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 事管理事宜。
本所訓練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