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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
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
,分掌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