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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
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
,分掌有關事務。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
或三人,薦派;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
命,分掌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