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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司法
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
第 2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第 3 條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第 5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
或三人,薦派;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
命,分掌有關事務。
第 6 條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
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第 7 條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
宜。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
事管理事宜。
第 9 條
本所訓練計劃及各項章則,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