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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停車場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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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接見家屬
    、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規範,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規範處理。
三、本規範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家屬停車場、職員停車場、洽公及
    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四、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接見家屬、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
五、本監地屬偏僻,交通不便,為服務職員、外賓及訪客之便利,本停車
    場一律暫不收費。
六、洽公民眾、接見家屬及外賓停放時間為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止,夜間
    不提供開放。
七、停車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
      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二)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
(三)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四)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五)本停車場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時,由管理單
      位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另行覓地停放,車輛
      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八、停放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三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五)未出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
      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
九、違反第八點規定者,本監得視實際情形,廣播通知或張貼告示勸導。
十、對於停放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
    爆炸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至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
    賠償責任。
十一、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若
      損毀公物照價賠償。
十二、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十三、本規範經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