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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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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健全監視系統影像
    資料之管理,以維護機關安全及保障員工、民眾隱私權益,避免監視
    影像遭不當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秘書室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
    理維護,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三、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分署各單位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者,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影像調閱(複製)申請單」(如附
      件)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知會政風室,經分署長核可,由秘書室
      專責人員會同政風室辦理。
(二)本分署執行科因執行案件需將詢問過程燒錄於光碟者,得逕洽秘書
      室專責人員辦理,免經申請程序。
(三)本分署以外之公務機關(構)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
      像者,得以公函或填具申請單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四)一般民眾或團體有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需要者,應透過司法
      、警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申請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之申請單正本及公函影本,由政風室
    專卷存放,俾供查考。
五、本分署人員對於複製監視系統影像之檔案(光碟片),應比照行政院
    「事務管理手冊」文書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並善盡保管責任。
六、本分署人員對於監視系統影像內容,如有無故外洩或為不當使用者,
    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