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停車場供公務車輛及洽公民眾停車使用。
三、洽公民眾停車位設有身障專用車位,專供身障人士使用。
四、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並由保全人員負責管制。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每車停放時間以二小時為
      原則。
五、本分署附近缺乏便捷的大眾運輸設備,為便利民眾洽公,並參考周圍
    路邊停車未收費,故不收取停車費用。
六、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
    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至本分署之民眾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七、停車場如需作本分署活動使用時,得暫停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