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停車場供公務車輛及洽公民眾停車使用。
三、洽公民眾停車位設有身障專用車位,專供身障人士使用。
四、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並由保全人員負責管制。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每車停放時間以二小時為 原則。
五、本分署附近缺乏便捷的大眾運輸設備,為便利民眾洽公,並參考周圍 路邊停車未收費,故不收取停車費用。
六、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 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至本分署之民眾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七、停車場如需作本分署活動使用時,得暫停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