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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高雄看守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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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
    及本監職員停車之需求,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依規
    費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收取停車規費,以維持公共利益。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應
    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監規劃之汽(機)車停車位,係指本監轄屬規劃停車位,供公務車
    輛、職員、洽公來賓停放;另接見室前供收容人親友等來賓,辦理接
    見時停車使用。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五、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
(一)本監職員得視工作時間勤務排定,於上班日停放。
(二)對洽公民眾及來賓開放使用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
      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但本監開放收容人接見之非上
      班日,比照上班日規定辦理。
(三)車輛進出須配合本監門禁管制時間,禁止車輛過夜停放(如有公務
      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本監得依規定處
      理。
六、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不得超車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七、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
    放,車位以先到先停方式停放。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
    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
    監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因
    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
    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十二、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從事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