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班日為準: (一)上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 (二)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或本監公告連續假日,辦理收容人接見期間,開 放接見室前停車場供停放。 (三)車輛進出須配合本監門禁管制時間,禁止車輛過夜停放(如有公務 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未依規定時間停放,本監得依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