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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
| 法規體系: |
檢察機關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依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檢文洽字第 10710
010150 號函辦理。二、重大兒虐案件之定義,係針對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
(一)疑似外力因此受有刑法第 10 條所稱之重傷害、凌虐或其他嚴重傷
害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重傷害案件)。
(二)疑似外力因此致死之案件(下稱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三、重大兒虐致重傷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
)受理兒虐案件並指派主責社工處理時,主責社工於進行訪視該受
虐兒童或少年等相關流程後,認疑為重大兒虐案件時,應立即通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
通報後,得會同醫療院所,綜合評估是否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
流程。
(二)經綜合評估,認應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流程時,由本署婦幼主
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專責偵辦,進行相關
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
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四、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司法警察機關以疑為重大兒虐致死案件報由本署外勤檢察官相驗
時,應同時通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得依案件情
節,由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
專責偵辦,進行相關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專
責檢察官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
(二)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之相驗終結前,承辦檢察官應督同法醫師(檢驗
員)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待相驗部分終結後,
將檢核表相關資料去識別化,傳送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3 條第 1 項所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死
亡回顧機制資料庫,以利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