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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重大兒虐案件通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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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兒虐致重傷案件之通報流程:
(一)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
      )受理兒虐案件並指派主責社工處理時,主責社工於進行訪視該受
      虐兒童或少年等相關流程後,認疑為重大兒虐案件時,應立即通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本署婦幼組主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
      通報後,得會同醫療院所,綜合評估是否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
      流程。
(二)經綜合評估,認應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偵辦流程時,由本署婦幼主
      任檢察官或指定代理人報請檢察長指定檢察官專責偵辦,進行相關
      證據之蒐集與查扣、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亦得會同家防中心、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列責任通報成員,共同進行
      履勘現場等偵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