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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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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為妥適及早介入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之偵查,並與
    轄內醫療、社政、警政等網絡單位,確立通報、訪視評估、證據保全
    、死因整合分析等處置流程(詳附圖),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係指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受有刑法第十條第四
    項各款所稱之重傷、其他嚴重傷害或死亡案件。
    前項「其他嚴重傷害」之評估,並請審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規定。
三、金門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受理非死亡之此
    類案件通報後,應即擇派主責社工訪視,並填寫「重大兒少受虐案件
    早期介入偵查評估表」(詳附表一),依轄區網絡共識評估是否啟動
    檢察官早期介入流程。若有疑義,可透過網絡平臺與本署檢察官討論
    是否啟動。經評估決定啟動後,除傳真評估表至本署法警室(傳真電
    話○八二三七二五七五)外,並通知金門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及轄管
    分局家防官。縱未啟動,仍應依一般兒少保護個案服務流程辦理。
四、本署接獲評估表,應即陳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指定專責檢察官立
    即聯繫轄管分區或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相關證據保全
    ,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必要時並得會同網絡成員履勘現場或進行模
    擬。
五、重大兒少受虐死亡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報驗時應填報「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詳附表二),連同報驗單傳真本
    署辦理。本署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終結前,督同支援相驗之醫師或複
    驗之法醫師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詳附表三),於
    去識別化後傳送衛生福利部所設死亡回顧機制資料庫。
六、檢察官相驗時應具體研判是否為重大兒少受虐案件,若屬之即應將大
    體暫冰存詳細調查,必要時安排解剖,確定死亡原因及方式後,始得
    將大體發交予適當之家屬。
七、於家防中心訪視評估或司法警察機關報驗時,均應先查明被害人有無
    相關受家庭暴力之紀錄,並檢具相關家暴案件之通報、輔導、訪查等
    各項紀錄資料,俾利後續偵查之參考。
八、醫療院所就初步評估為非意外或無從解釋之傷害,可疑有身、心或故
    為忽視虐待等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情事時,應即通報家防中心,並
    為必要之相關採證,若有被害人相關之就診紀錄、預防接種情形,應
    併為說明,俾利評估及檢察官受理後之即時函調相關病歷等資料。
九、醫療院所應出具診斷證明,敘明驗傷評估情形(評估部分或得另以附
    表一評估表為之),若承辦檢察官認有就傷勢、心理為鑑定時,並請
    協助或洽請本轄所屬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