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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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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院所就初步評估為非意外或無從解釋之傷害,可疑有身、心或故
    為忽視虐待等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情事時,應即通報家防中心,並
    為必要之相關採證,若有被害人相關之就診紀錄、預防接種情形,應
    併為說明,俾利評估及檢察官受理後之即時函調相關病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