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檢察官辦案之專業知能,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特訂定本 要點。
二、下列案件,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死亡或重傷案件。 (二)醫療案件。 (三)性侵害案件。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或電腦犯罪案件。 (五)環保犯罪、國土保育或有關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之案件。 (六)食品藥物犯罪案件。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案件。 (八)其他案情繁雜,涉及專門知識之案件。
三、專家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 鑑定人或前審之專家者,不在此限。
四、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檢察官參考,不參與事 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向專家諮詢,得以電話、電子郵件、請其到辦公 場所或其他方式為之。
五、專家得支領到庭日費及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前項到庭日費及旅費之數額,準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但檢察官得視案件繁 簡、諮詢次數或提出之意見內容,於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到庭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六、專家因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 事項,應保守秘密;如有必要,應簽署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