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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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檢察官辦案之專業知能,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特訂定本
    要點。
二、下列案件,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死亡或重傷案件。
(二)醫療案件。
(三)性侵害案件。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或電腦犯罪案件。
(五)環保犯罪、國土保育或有關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之案件。
(六)食品藥物犯罪案件。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案件。
(八)其他案情繁雜,涉及專門知識之案件。
三、專家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
    鑑定人或前審之專家者,不在此限。
四、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檢察官參考,不參與事
    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向專家諮詢,得以電話、電子郵件、請其到辦公
    場所或其他方式為之。
五、專家得支領到庭日費及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前項到庭日費及旅費之數額,準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但檢察官得視案件繁
    簡、諮詢次數或提出之意見內容,於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到庭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六、專家因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
    事項,應保守秘密;如有必要,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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