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受刑人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 分所餘之勞作金之總數。
三、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勞力負擔較大者。 (三)參加文康競賽或活動體力負荷增加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額外耗費精神心力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