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理流程:
(一)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
1.本所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小組),置委員
九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1)所長指派本所代表四人。
(2)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2.本申訴處理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主席由所長指派秘書擔任,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4.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議;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表決
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5.委員對於申訴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並
不得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6.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議
,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二)申訴處理程序:
1.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2.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
提出申訴。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管理人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
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以文書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妥收容人
不服處分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
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並捺印指紋、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3.管教小組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詳加調查瞭解,如調查屬實應即簽
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開會審議。
4.申訴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委員會議決議,陳報機關首長核示後將
審議結果告知書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無異議者,承辦人檢具相
關資料轉報監督機關。
5.提出申訴之收容人不服審議結果時,該收容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
起十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場舍主管及教區科
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機關首長
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
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承辦人檢具相關資料轉報監督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