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規劃辦理 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以利外部監督、型塑廉能政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指各機關將權管業務作業流程中,與 業務有關之法令適用、審查標(基)準、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範例 之事項公開,以確保政府行政部門運作及決策過程之外部監督可及性 。
三、各機關針對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應依下列標準檢視權管業務 作業流程透明程度: (一)依法令應主動公開之事項已公開。 (二)除前款事項外,其他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法令適用、審查標(基)準 、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範例事項已公開。 (三)公開的訊息完整、正確。 (四)民眾易於取得與解讀公開資訊。 (五)公開資訊有助於民眾監督政府。 (六)因未公開資訊致影響政府公信力。
四、各機關於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時,得透過風險評估作業,檢討作業 流程,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性原則,選定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 項目。 對於重大性、專案性之預算執行、接受外界捐贈款項及具有申辦、補 助性質等作業流程與欠缺監督而易產生弊端之業務,以及針對曾發生 弊案之業務,得優先辦理。
五、各機關依第四點所選定之業務,應就下列重點事項檢討其行政作業流 程: (一)簡化攸關民眾權益、易引發民眾抱怨或不便民之業務流程,提升行 政效率。 (二)公開如承辦訊息、分案、處理進度、處理期限、規費收取、回應情 形、退件理由、結案通知、逾期告知之標準作業流程,有助外部監 督者。 (三)增加作業流程透明之便利性及可近性,並提高民眾使用率。 (四)持續監督各項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度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六、各機關基於行政一體、行政監督及業務分工,應就所屬機關權管業務 中具有共通性且風險程度較高者,統一規劃建置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 施項目及作法。
七、各機關於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得結合電子化政府設施及科技 運用辦理之。
八、各機關應加強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教育宣導,說明規劃行政作業流程透 明方式、作法及重要性。
九、各機關可將執行行政作業流程透明狀況及進度定期提報機關重要會議 追蹤,如成效良好者,得提供各機關標竿學習。
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 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