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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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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所內公有停車
    場之管理,便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值勤員工同仁有安全之良好停車環
    境,特訂本要點。
二、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依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釋說明三之原則,基於機關性質特
    殊有安全考量,免依規費法徵收使用規費。
三、本所公有停車場提供本所員工上班、洽公車輛等停車服務。
四、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五、違反前條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六、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
    內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
    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七、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