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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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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