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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明陽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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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本校區域內之停車空間,維持進入停車場之人車安全及環
    境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校參酌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
    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
    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三、本校停車場泛指於本校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依其使用目的可區分為
    接見、公務、來賓、身心障礙及一般停車位,供車主依其使用目的停
    放。
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接見停車位供接見民眾使用。
(二)公務停車位供公務車輛。
(三)來賓停車位供洽公外賓使用。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
(五)一般停車位供本校員工使用。
五、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校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校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六、本校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校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校概不負責。
七、停放於本校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八、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校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
九、本校停車場之管理,由總務處指定專人管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委員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