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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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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
    本所職員停車之便,並為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
    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所。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應
    依本要點處理。
五、停車場一律暫停收費。
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並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
    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以先到先停
    方式停放。
九、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來賓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止,逾時關閉,另夜間不提供停放。
十、停車場內若發生交通事故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
    法規處理,相關責任與本所無涉。
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若發生財務遺失、毀損或不可抗
      力之天災事故者,本所概不負責。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
      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及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