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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戒毒班受刑人作業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高雄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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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矯署醫字第一○○○
    六○○二四九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使戒毒班受刑人(以下簡稱學員)客觀之戒治輔導計畫課程
    (以下簡稱課程)轉換作業分數考核標準,以激勵學員認真參與戒治
    課程;並強化戒毒動機,加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預防復發之覺察
    與技巧訓練,以提昇戒癮自我效能。
三、學員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依規定參加各項課程。
四、除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
    ,學員一律參加課程。
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三點五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予三至
      零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加零點五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加零點四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至五十四分者,加零點三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五至四十九分者,加零點二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至四十四分者,加零點一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四十分者不予加分。
六、受累進處遇之學員,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課程,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七、本評分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評分注意事項如有未竟事宜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