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課程學習成績換算作業成績考核標準,依學員在「課業日常學習考核
成績」與「月考成績」等二項成績分別換算為作業成績後相加即為當
月之作業成績。
(一)以「課程日常學習考核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學員當月全程
參加課程(具正當事由,並經報准暫免參加課程之時段除外)、認
真學習、按時完成課程作業,核予三點五分;違反上述規定者,參
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予三至
零分。
(二)以每月「月考成績」分數換算作業分數,依下列標準加分:
1.月考成績分數在六十分以上者,加零點五分。
2.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加零點四分。
3.月考成績分數在五十至五十四分者,加零點三分。
4.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五至四十九分者,加零點二分。
5.月考成績分數在四十至四十四分者,加零點一分。
6.月考成績分數未滿四十分者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