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類作業單位年度提報作業獎狀發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本監從事委託加工之作業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平均人數
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視同作業之單位平均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至多提報四名,
平均人數在十至三十人之間至多提報三名,平均人數在九人以下至
多提報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各單位:
平均人數在五至十人之間至多提報二名,平均人數在十至十五人之
間至多提報三名,平均人數在十五至二十人之間至多提報四名;另
再依全年度計算其作業收入,成長率逾百分之一者增發給作業獎狀
一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二者增發給作業獎狀二名,成長率逾百分之
三者增發給作業獎狀三名,以此序推,若成長率逾百分之十以上時
可依收容人作業表現增加獎勵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