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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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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特依監
    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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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指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
      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
(二)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
(三)對作業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認定有採
      用價值。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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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且作業成績保持四
    分,無違規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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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作業單位年度提報作業獎狀發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本監從事委託加工之作業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平均人數
      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視同作業之單位平均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至多提報四名,
      平均人數在十至三十人之間至多提報三名,平均人數在九人以下至
      多提報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各單位:
      平均人數在五至十人之間至多提報二名,平均人數在十至十五人之
      間至多提報三名,平均人數在十五至二十人之間至多提報四名;另
      再依全年度計算其作業收入,成長率逾百分之一者增發給作業獎狀
      一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二者增發給作業獎狀二名,成長率逾百分之
      三者增發給作業獎狀三名,以此序推,若成長率逾百分之十以上時
      可依收容人作業表現增加獎勵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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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獎狀陳報流程,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
    獎勵之收容人名單,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獄長核
    准提請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發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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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協助作業業務有功者,經作業科簽報獎勵者,不受第二點至前點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