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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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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法務部(下稱本部)所屬機關(不含調查局,以下同)例外性
    資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效益性,並使本部所屬機關於自行編列例外
    性資訊經費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機關資訊設備費原則統籌編列於本部。但所屬機關有第三點
    或第四點情形,或其他必要情形經由本部依個案審酌同意者,得例外
    編列資訊設備費及其必要之經常門經費。
三、所屬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一次性之資訊經費編列:
(一)辦公廳舍新(增、改、修)建所需資訊經費,得由所屬機關於提報
      相關計畫(含先期規劃構想)時一併編列。
(二)配合特定政策推動之一次性或專案性質系統開發或資訊設備購置,
      所屬機關須先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同意後,再予編列。
四、所屬機關資訊機房整建、網路線路重整、更換或樓層網路交換器購置
    (含汰換)等,得由所屬機關於年度概算內編列資訊經費,並須一併
    檢附架構圖(含增修設備位置、數量圖示),俾利本部審查經費編列
    合理性及效益性。
五、資安責任等級為 B  級之所屬機關為符合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得依「機關現職人員總數」二百人
    以上為大機關、一百零一人以上至一百九十九人為中機關、一百人以
    下為小機關之分類,按下列經費編列項目及其額度,以經常門經費自
    行編列資訊經費。
(一)ISMS  導入費用:大機關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中機
      關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一百萬元。
(二)ISMS  驗證或年度追查驗證費用:每年大機關上限為三十萬元、中
      機關上限為二十四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二十萬元。
(三)滲透測試服務費:每一機關每二年編列一次,每次上限為二十三萬
      元。
(四)資安健診服務費:每一機關每二年編列一次,每次大機關上限為七
      十萬元、中機關上限為四十八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二十六萬元。另
      本項費用與滲透測試服務費採不同年編列為原則。
(五)專業國際證照費:符合國外獨立認驗證機構所核發之資安專業證照
      (非針對特定廠牌產品之證照),每張專業國際證照上限為五萬元
      。
(六)其它符合資安責任等級應辦事項之經費需求,由所屬機關先提報本
      部審查同意後,再予編列。
六、連接本部網路之路由器、防火牆及核心交換器(核心網路設備),均
    由本部統一採購、汰換,所屬機關不得自行編列資訊設備費。
七、本部已集中購置之微軟企業大量授權及集中管控式電腦防毒等軟體,
    所屬機關不得自行編列相關資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