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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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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安責任等級為 B  級之所屬機關為符合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得依「機關現職人員總數」二百人
    以上為大機關、一百零一人以上至一百九十九人為中機關、一百人以
    下為小機關之分類,按下列經費編列項目及其額度,以經常門經費自
    行編列資訊經費。
(一)ISMS  導入費用:大機關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中機
      關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一百萬元。
(二)ISMS  驗證或年度追查驗證費用:每年大機關上限為三十萬元、中
      機關上限為二十四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二十萬元。
(三)滲透測試服務費:每一機關每二年編列一次,每次上限為二十三萬
      元。
(四)資安健診服務費:每一機關每二年編列一次,每次大機關上限為七
      十萬元、中機關上限為四十八萬元、小機關上限為二十六萬元。另
      本項費用與滲透測試服務費採不同年編列為原則。
(五)專業國際證照費:符合國外獨立認驗證機構所核發之資安專業證照
      (非針對特定廠牌產品之證照),每張專業國際證照上限為五萬元
      。
(六)其它符合資安責任等級應辦事項之經費需求,由所屬機關先提報本
      部審查同意後,再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