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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例外性資訊經費編列原則 5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本點為明定所屬資安責任等級 B  級機關為因應行政院「政府機關(構)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得由所屬機關自行編列經常門之資訊經費。
二、規範各應辦事項編列額度,俾利所屬機關遵循。
三、所屬機關依本點第六款編列之經費需求,須先提報本部會計處會同資訊處審查同
    意後,再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