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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網路商城物品應買及交貨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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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民眾應買本分署變賣物品及便利外縣市民眾因變賣日無法前來
    分署購買變賣物品之遺憾,本分署特於「嘉執購.Just Go」 網站、
    嘉執購 FB(附件) 增設網路下單功能,方便民眾可隨時利用本分署
    網站和 FB ,享受購買物美價廉變賣物之樂趣,提升購買率亦可增裕
    國庫收入,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二、本分署網路商城之物品均為查封變賣物品,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標的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賣標的物有無瑕疪、能否堪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修復,
    本分署不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應買人於應買後,不得以標的物之外
    觀、效用、瑕疪、年份、零件等因素,向本分署辦理退貨或請求增減
    價金,網路商品目錄所列型號、規格、品質、數量均以現場實物為準
    ,應買人不得以其型號、種類、數量、品質與現況不符爭執(不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
三、為方便民眾應買商品,應買人可選擇線上或傳真應買網路商城之變賣
    物,其網路下單或傳真應買之作業流程(附件一)如下:
(一)民眾可至本分署嘉執購網路商城填寫應買單(附件二)或本分署嘉
      執購 FB 填寫應買單(附件四);亦可選擇至本分署嘉執購網路商
      城下載應買單(附件二)或本分署嘉執購 FB 下載應買單(附件四
      )傳真至(05)2783986 ;業務文書收到應買資訊立即與股別聯繫
      詢問數量及金額無誤,告知應買人須於三天內匯款至本分署 301
      專戶。
(二)業務文書與秘書室出納確認應買款帳已入本分署 301  專戶無誤後
      ,即可準備出貨或由應買人自取(自取單如附件三)。
(三)訂購商品結算:固定於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二(遇例假日順延一
      天)由統計室結算匯整網路下單應買商品總數量及類型交業務文書
      。
(四)出貨日:固定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二(遇例假日順延一天)由
      業務文書出貨,以膠帶封存、錄影或拍照存證,減少送貨爭議。
四、應買商品之付款方式,應買人可選擇下列付款方式:
(一)以現金到本分署付款。
(二)ATM 金融卡轉帳:014-036-080-624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銀行代
      碼 004)
(三)301 專戶銀行匯款:帳號:014-036-080-624 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戶
      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301  專戶
五、應買商品之交付及運費:
(一)應買人得自行至本分署取貨,無需支付運費。
(二)應買人得自行指定運送方式及宅配業者,未指定者由本分署選擇適
      當之交付方式及宅配業者運送,運費採貨到付款,由應買人自行負
      擔。
六、出貨明細表一式三聯,第一聯交應買人留存、第二聯交出納存查、第
    三聯交股上附卷存查。
七、貨物寄出後,業務文書聯繫執行股開立三聯單銷帳。
八、本實施方案視實際運作情形,得隨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