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下稱本學院)為廣泛延攬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 之專家學者兼任研究委員,對社會重大犯罪狀況,即時提供專業研究 意見,作為政府解決社會犯罪問題之決策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具備犯罪防治研究相關領域之豐富知識及 經驗外,應具有以下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博士或相當於博士以上學歷。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職或研究機構相當於助 理教授以上之研究職務。
三、本學院置兼任研究委員若干名,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人選得 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 (三)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
四、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邀列席諮詢會議,報告其所專精之犯罪問題 研究意見外,於有必要時,應隨時提供其專業領域之研究意見。
五、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當行為或無 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六、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之遴聘名單及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學院犯罪防治 研究資料庫網站。
七、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交通等費用。
八、本學院遴聘兼任研究委員及業務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