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所內公有停車場之管理 ,便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值勤員工同仁有安全之良好停車環境,特訂本要 點。
本所公有停車場基於安全及經濟之考量,提供本所員工上班、洽公車輛及 辦理接見民眾車輛等停車服務。
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車 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
違反前條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亦 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 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