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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花蓮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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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並維護本所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供本所員工停車之用,不對外開放,但因業務需要,經所長核
    定者,不在此限。
三、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本所不負保管
    及損壞賠償責任。
四、凡本所編制內員工有停車需求者,填具「停車場使用申請單」向總務
    科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停放。
五、車輛變更時,須檢附行車執照影本向總務科辦理變更登記。
六、因退休、調職、離職或其他原因不需使用者,應主動向總務科辦理註
    銷,如逾三個月未辦理,本所得自動註銷停車資格。
七、停車位第 1  格為救護車車位,不得占用,其他車位採先到先停方式
    停放。
八、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應依標示方向行駛,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
    車道或任意停放。
九、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
    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
    潔。
十一、本要點經 103  年 3  月 6  日第 5  次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