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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園看守所、桃園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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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落實為民服務,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
    向本監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民眾陳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在內)陳情者,得載明姓名、聯絡方
      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
      項。
(二)民眾親至本監言詞陳情者,受理陳情人員應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
      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向陳情人朗讀
      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具體陳情事
      項製作紀錄。
    以上情形之案件,由分文科室以陳情案件類別登錄公文系統後,交由
    承辦科室依規定辦理。
四、民眾對於該陳情案件認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
五、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業
    務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
    請典獄長核准展延,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
    陳情人。
六、各科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加強
    檢討、分析及改進。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情形者,經機關首長
    書面核准後,得不予處理。
八、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稽催、管制、考核與獎懲等事宜,除本作業要點
    規定以外,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陳核後,提報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