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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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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認真負責之廉政志(義)工,
    並激勵民眾投入國家廉政建設工作,發揚公民參與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甄選對象:
(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法務部廉政署及各級政風機構從事廉政志願
      服務工作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廉政服務工作,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
      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三、廉政志(義)工於最近五年內未因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
    ,一年內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廉政志願服務工作楷模者
    ,經推薦得為甄選人:
(一)積極參與廉政工作,有優良事蹟者。
(二)提供民情反映或興革意見,對政府廉政工作著有貢獻者。
(三)參加志願服務績效卓著,有助提升廉政志(義)工形象者。
(四)持續參與廉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累計三百小時以
      上者。
四、廉政志(義)工楷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
    薦單位)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表)及
    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五、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度公告期限內,將前點資料送達本署,由本署籌組
    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其組織及作業如下: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以本署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其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會
      議以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評選有效人數。
(三)評選委員與被遴薦人員係本人、現為或曾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自行迴避。
(四)被遴薦人員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報請署長核定後表揚。但每年
      度擇優評選以五人為原則。
六、被遴薦人員經評定為廉政志(義)工楷模者,其獎勵如下:
(一)本署發函邀請其參與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牌)或獎品。
(二)本署編印其獲獎事蹟,函送各級政風機構參考,並公告於本署網站
      。
七、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遴薦之人員有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應即
    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有不良事蹟或不實之情事者,得
    撤銷其獲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