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薦單位應於每年度公告期限內,將前點資料送達本署,由本署籌組
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其組織及作業如下:
(一)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以本署署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其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會
議以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評選有效人數。
(三)評選委員與被遴薦人員係本人、現為或曾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自行迴避。
(四)被遴薦人員經評選委員會評選通過,報請署長核定後表揚。但每年
度擇優評選以五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