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以下簡稱檢察機關)有效應用整合 性偵查資料庫,協助檢察官了解案情脈絡,強化偵查效能,並避免資 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察機關因業務需要,需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進行資料分析,應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帳號或 權限新增、異動及解除,使用帳號新增時應填寫「整合性偵查資料庫 使用帳號及權限申請表」(如附件一),向系統管理單位申請使用授 權。
三、為有效管理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臺灣高等檢察署應成立專責管理 小組,其權責如下: (一)負責審核及確認使用者所提出之帳號權限申請,並辦理帳號或權限 新增、異動及註銷。 (二)審核及調整申請使用案件排程。 (三)審核及設定申請擴大查詢層數。 (四)其他與偵查資料庫管理有關事項。
四、為充分應用電腦及網路資源,申請資料分析案件應依業務需求設定查 詢層數,擴大查詢層數超過三層以上,應填具「擴大查詢層數及提升 分析優先權申請單」(如附件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 式送專責管理小組審核後設定擴大查詢層數。
五、電腦處理申請資料分析案件順序之排程等級分普通件、急件、特急件 三個等級,一般查詢案件預設為普通件,需優先處理案件使用者自行 調整為急件,需緊急處理最優先案件,應填具「擴大查詢層數及提升 分析優先權」申請單,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專責管理 小組審核後調整排程,以確保資源公平合理使用。
六、為協助檢察官辦案,檢察機關得設置犯罪資料分析小組進行犯罪資料 分析。犯罪資料分析小組成員由檢察長指派之,並指派主任檢察官( 或檢察官)一人督導。
七、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應建置安全管控查詢專區,連接整 合性偵查資料庫之電腦需為特定網路管制之電腦,不可連結未經許可 之網站,並指派專人管理。
八、檢察機關運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採自然人憑證身分驗證機制,檢察官 填寫辦案進行單委由犯罪資料分析小組查詢,犯罪資料分析小組人員 登錄申請查詢案件後,須經提需求檢察官覆核,始能進行犯罪資料查 詢分析作業;檢察官親自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須經所屬主任檢察 官覆核後進行犯罪資料查詢分析作業。
九、檢察機關應視機關場所條件,於安全控管查詢專區設置門禁管制及二 十四小時監視錄影器,除與資料庫業務相關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 無故擅自進出。
十、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下載檔案應加密處理,如有抄錄供 檢察官分析或備份需求,該備份資料亦應加密處理並為適當之保管。 除因案件偵辦需求外,不得無故提供他人閱覽或另為複製,亦不得將 資料隨案移送法院,結案時應自行銷毀自資料庫輸出或分析過程產出 之資料。
十一、檢察機關使用整合性偵查資料庫,應遵循法務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 關規定,並採事後稽核原則: (一)內部查核落實程度依「法務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程 序」之規定,檢察機關另依「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 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辦理。但抽 查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五。 (二)外部查核依「法務部資訊安全外部稽核作業程序」辦理。
十二、為增進整合性偵查資料庫之利用,在安全控管措施下,得經由法務 部單一窗口查詢系統介接使用,不適用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