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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民眾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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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
    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監
    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並由秘書室列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各科室承  典獄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四、民眾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秘書室追
    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
    非本監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
    式。
五、民眾親至本監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
    進一步了解案情。
六、秘書室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具體紀錄陳情事項、姓名、
    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七、民眾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
八、民眾陳情案件應於六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作成紀錄
    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
    理進度,最遲三十日內辦結;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
    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秘書室彙整民眾陳情事項及處理改善情形,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
    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
十、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案件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
      陳情者。
十一、本要點陳核後,提報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