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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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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本所駐衛警察人員建立公正值勤考核及獎懲機制,特訂定
    本要點。
二、駐衛警察職責如下:
(一)門禁管制及出入交通秩序之維持。
(二)協辦遠距接見及為民服務事宜。
(三)協助維護機關安全。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駐衛警察隸屬於總務科;但如駐衛警察配置於戒護科,由戒護科併同
    總務科行業務督導及考核,駐衛警察並受本所督勤官及各級長官督導
    。
四、本所駐衛警察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
      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書面警告、申
      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
      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
      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者,年
      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總務科會同駐衛警察配置單位進行初核
      ;評分表及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填寫完畢後交至總務科科長列為
      年終考成之參考。
(三)一次記二大過者,解雇。
五、本所駐衛警察年終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等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
      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原薪級。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免職。
六、駐衛警察年終考成標準規定如下:
(一)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須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
      始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二)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以上者。
      4.事、病假合計逾十四日者。
      5.為民服務態度不良、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或破壞紀律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駐衛警察年終考成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者。
      2.不聽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
        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信譽者。
七、駐衛警察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發現公共危害,能主動及時排除搶救或處置,有具體事蹟者。
      2.對於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得當,有具體事蹟者。
      3.辦理其他公務事項績效顯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工作勤奮,認真負責,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者。
      2.主動為民服務,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遇緊急或臨時事故,處理得當有具體事蹟者。
      5.辦理其他公務事項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抗上級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同事者。
      2.對上級交辦事項,藉故推諉或置之不理,有具體事實者。
      3.於上班時間喝酒或賭博者。
      4.執勤區域內發生重大事故,未即時回報或有回報不實情形者。
      5.對安全管制查核疏忽,致生重大疏漏情事者。
      6.缺勤或擅離工作崗位致生事故者。
      7.其他影響勤務工作或本所形象,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執行公務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者。
      2.於上班時間怠惰睡覺、嚼食檳榔或於禁菸場所吸菸者。
      3.言行失檢、為民服務態度不佳或勤務處置不當,情節輕微者。
      4.缺勤或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輕微者。
      5.對證件、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者。
      6.無故不參加公務集會、教育訓練者。
      7.其他違反勤務規定或影響本所形象,情節輕微有具體事實者。
(五)駐衛警察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且情節輕微,得予書面警告。
八、本所為審慎評審駐衛警察考成、獎懲及申訴等相關事項,特設置駐衛
    警察考核委員會,為常設性組織,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一)考核委員會置委員 7  人,由總務科科長、戒護科科長、衛生科科
      長、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管理人庶務擔任之,
      並由總務科科長擔任召集人。
(二)功能:駐衛警察各種事務之研議、考核(含出勤狀況等綜合表現)
      、考成、獎懲事項及定紛止爭,其作成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
      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依據第四點第三項及
      第五點第四項應予解僱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方得為決議,會議決議並應簽陳所長核定。
(三)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請相關駐衛警察列席說明。
九、首長對考核委員會所作決議於覆核時如有不同意見,得交回復議或復
    議後於考核表上註明事實及理由逕予更改之。
十、對於年終考成核定及獎懲等事項,受考人於收受考成及獎懲通知後,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相關通知 30 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述,考核
    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後作成變更或維持原處分之決議,會議決議並
    應簽陳所長核定,決議事項於核定後,受考人不得再有異議,如逾申
    訴期間亦同。
十一、參與駐衛警察考核委員會會議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之事項,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簽奉所長核定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