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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駐衛警察管理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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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為審慎評審駐衛警察考成、獎懲及申訴等相關事項,特設置駐衛
    警察考核委員會,為常設性組織,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一)考核委員會置委員 7  人,由總務科科長、戒護科科長、衛生科科
      長、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管理人庶務擔任之,
      並由總務科科長擔任召集人。
(二)功能:駐衛警察各種事務之研議、考核(含出勤狀況等綜合表現)
      、考成、獎懲事項及定紛止爭,其作成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
      成員出席,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依據第四點第三項及
      第五點第四項應予解僱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方得為決議,會議決議並應簽陳所長核定。
(三)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請相關駐衛警察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