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
許送入。
(二)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三)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
許送入。
(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六)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在
接受送入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