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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彰化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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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
      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
      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
      許送入。
(二)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三)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
      或廢棄之。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
      定限制之:
      飲食:
      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
      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必需物品: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破損
      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
      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雜
      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
      許送入。
(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六)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在
        接受送入之窗口前,應明白揭示此項之意旨。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
      1.送與受刑人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獄紀律情形
        者,不許送入。
      2.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
        品。
      3.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
        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4.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5.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
        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6.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
        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
        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
        還,並依羈押法第 38 條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規定,得經所務
        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7.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壞外觀之食品(如春捲、棕子、飯糰、米
        腸、包子、餡餅、燒賣、夾心餅乾、糖果、麵包、蛋糕或裹麵粉
        油炸之食物等),仍得送入,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
        知此類食品經檢查,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以避免家屬誤
        解而生爭議。
      8.物檢室內應裝設監視器除全程錄影外,並將監視畫面傳送至候見
        室,以使物檢作業透明化,並避免當查獲違禁或違法物品時,衍
        生無謂之爭執。
      9.為維監獄紀律及收容人健康,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菜餚食品類:
   (1)未經煮熟、腐壞或冰凍之食物。
   (2)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
   (4)飲料、冰品或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凡開啟去湯汁並以透
        明塑膠袋另裝,即可送入)
   (5)未切(剁)塊、切片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蔬
        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即可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7)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8)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水果類:
      不予限制,凡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皆可送入。
(二)送入必需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 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
        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
        ,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
        入。
      2.上述物品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及羈押法第 38 條之規定,送入
        之物品種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1)棉被及床單:長不得超過 200  公分,寬不得超過 150  公分
          ,被套及床單不得使用拉鍊,應以布條或鈕扣綁緊。
     (2)枕頭:長不得超過 60 公分,寬不得超過 40 公分,枕頭套不
          得使用拉鍊,應以布條或鈕扣綁緊。
     (3)鞋襪:僅得寄入拖鞋,以市面販售之藍白拖鞋系列為主,襪子
          應為純黑色系,不得有花邊之短襪。
     (4)毛巾:應為黃色系,不得參雜其他顏色及花邊、花紋,長不得
          超過 80 公分,寬不得超過 35 公分。
     (5)筆:可送入原子筆,禁止送入鋼筆、簽字筆等奢侈品。
     (6)牙刷:牙刷柄應為可折彎 45 度以上不斷裂之軟性塑膠柄。
     (7)內衣:以圓領、純白無花邊之有袖內衣為限,禁止送入 V  型
          領、遮掩至脖子處之長頸內衣及無袖背心內衣。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
          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惟
          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檢查登錄後,送交戒護
          科教區科員再轉送收受收容人所屬場舍。
     (5)教區科員至收受收容人所屬場舍,當場拆封檢查後,發予收容
          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
          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
          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書籍雜誌:
      1.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不許送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後,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
        號,送交戒護科輔導員室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場舍之收
        容人收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